龙岩市合同律师律师咨询费

2021-12-12 12:35 274



龙岩市区内能有协议书的地方

福建龙岩市劳动法工伤残九级,请问律师需要陪多少钱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工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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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九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其本人工资的9个月。 本人提出解除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的,工伤保险基金按龙岩市上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每年0.2%。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伤残一次性补助金本人工资的计算,是指工伤职工发生事故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三十七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享受下列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标准如下:七级伤残为13个月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工资;(二)劳动用工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用工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郑敏〔2011〕80号第二十七条工伤5级至10级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 标准以上一次公布的统筹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以及上一年度统筹地区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一)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5级,每满一年支付0.7个月;六、每满一年至0.6个月;七、每年以0.4个月计;八、每年以0.3个月计;九年级,每年到0.2个月;十、每年给0.1个月。 五、六级职工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不足15个月的,按15个月发放;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足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足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对患职业病的职工,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 (2)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贴为5级,每年发放0.7个月;六、每满一年至0.6个月;七、每年以0.4个月计;八、每满一年至0.3个月;九年级,每年到0.2个月;十、每年给0.1个月。 工伤伤残职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不足15个月的,按15个月发放;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我在申请劳动仲裁期间可以去别的公司上班吗

1.如果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只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可以去新公司工作。 2.如果尚未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不允许在新公司工作,否则将构成双重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没有特别规定,只有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延伸数据:案例:被解除双重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且得到法院支持的员工,与其他单位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未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 在这种双重劳动关系下,如果员工被辞退,能否要求对方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连城县某行政单位支付原告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2万元,支付原告休息日加班工资.9元。 1976年7月,原告进入福建省某地质大队工作,担任中层钻井工。 1997年申请医疗保险,月薪1648.4元,地质大队至今已发工资。 同时,地质大队在福建省社会保险局为其缴纳了相关社会保险,在龙岩市医保管理中心缴纳了医疗保险。 因原告因病保险在家,2002年2月28日,原告周作为乙方,与连城县某行政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法》复印件作为甲方,受雇于被告办公室。 本合同有效期为2002年3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合同到期后,原告周继续在被告办公室工作,双方尚未签订书面聘用合同。 被告于2013年11月起辞退原告周,原告周认为被告辞退原告违法,故原告周于2014年3月30日向连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的书面和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从未成立,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始终是劳动关系。 自1976年7月起,原告一直与福建省某地质大队有劳动关系。 原告仍每月领取工资1648.4元,单位已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原告与被告形成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正常情况下,《临时人员聘用合同》不主张劳动者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双份或者多份全日制劳动关系,劳动者一般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劳动者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双份或者多份全日制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款:“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只是确认了原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否认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因此,本案原告在与福建省某地质大队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受雇为门卫,接受被告的管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被告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但未能证明解除原告周的理由的合法性,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应向劳动者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 法院支持解除双重劳动关系的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