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区春熙路房产律师咨询-二手房违约责任案例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春熙路房产律师的解决办法
房屋出售并转让他人后,买房人未按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户口迁出,应当向买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案例:
春熙路李某娟与张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出售方李某娟与购买方张某签订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于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除约定出售方李某娟将自己名下位于成都春熙路附近某小区2栋1单元3楼4号住房一套及室内装饰装修部分,以人民币18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购买方张某外,双方同时就购房款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协助过户,户口迁出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售方李某娟在收到购买方张某支付的购房款后,协助购买方办理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但却迟迟未将自己的户口迁出。购买方张某为解决自己及子女户口迁入的问题,在张某就出售方户口迁出事宜与李某娟进行交涉无果后,将李某娟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娟将自己的户口迁出,并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
户口迁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而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故,法院虽然不能强制要求出售方迁出户口,但可以依据双方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条款约定,判决出售方向购房方承担其未及时迁出户口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内容,出售方逾期迁出户口未超过90日,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购房款总额3%的违约金。逾期迁出户口超过90日,出售方除承担购房款总额3%的违约金外,还应当按照购房款总额万分之一的标准,按日计算并向购买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